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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三)#11024 |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1年 - 2002司法考试(卷三)#11024

年份:91年

科目: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

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 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 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 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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