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A)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關於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之事項
(C)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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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308), C(72), D(1024), E(0) #523705

詳解 (共 8 筆)

#765829
要"內政部"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政黨解散 ,非釋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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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65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4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A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C 關於法律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2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B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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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066
政黨解散之憲法法庭:大法官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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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503

5d580e77d8948.jpg#s-78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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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53

第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58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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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63
第 19 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 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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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94
政黨之運作跟大法官釋憲無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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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350
大法官解釋憲法 ➞ 所以要跟憲法有關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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