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
(A)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B)關於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之事項
(C)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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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308), C(72), D(1024), E(0) #523705
統計: A(114), B(4308), C(72), D(1024), E(0) #523705
詳解 (共 8 筆)
#765829
要"內政部"聲請大法官宣告違憲政黨解散 ,非釋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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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65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A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C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B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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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066
政黨解散之憲法法庭:大法官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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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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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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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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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撤免其職員。 二、限期整理。 三、廢止許可。 四、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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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94
政黨之運作跟大法官釋憲無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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