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書記官之職務?
(A)紀錄、文書
(B)研究考核
(C)總務
(D)登記事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72), C(140), D(624), E(0) #1651246

詳解 (共 6 筆)

#2454399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
(共 1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415562
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訴...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4100348

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7
0
#2561159
http://lawyer.get.co...
(共 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4772745
法院組織法 第 52 條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法院組織法 第 21 條 (登記處)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3
0
#5510515
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A0010053&kw1=%e6%9b%b8%e8%a8%98%e5%ae%98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