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有關憲法法庭針對健康權之見解,何者錯誤?
(A)人民之健康權,係從憲法第 22 條概括性權利保障條款導出,屬於憲法未列舉之基本權利
(B)國家在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包括在形成相關法律制度時, 應符合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
(C)因國家資源有限,故國家保障健康權之範圍,僅限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但不包括積極照顧義務
(D)與健康權有關之重要事項,須以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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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7), D(0), E(0) #349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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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446
正確答案是:   (C) 因國家資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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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35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在 釋字第 785 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過勞與健康權)中對「健康權」所作出的重要定義。以下為各選項的法理分析:

選項解析

  • (A) 敘述正確: 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並未明文提到「健康權」。大法官透過 釋字第 785 號 明確指出,健康權是為了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列舉基本權利

  • (B) 敘述正確: 憲法法庭認為,國家對於人民健康權負有「最低限度之保護義務」。這意味著政府在制定法律(如工時制度、職安法規、健保制度)時,不能提供低於基本保障的標準,否則即屬違憲。

  • (C) 敘述錯誤:

    • 錯誤點: 國家對健康權的保障並不限於「消極的不侵害」。

    • 法理依據: 根據釋字第 785 號,健康權的內涵包含兩個層次:

      1. 消極保護: 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之完整性,不受國家或第三人之任意侵害。

      2. 積極保護: 國家應採取積極措施(如建立適當之醫療照護體系、制定職安標準、合理限制工時等),以維持與促進人民之健康。

    • 因此,選項稱「不包括積極照顧義務」是錯誤的。

  • (D) 敘述正確: 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應用。健康權屬於人民的重要基本權,涉及健康權之重要事項(如工時上限、強制納保、重大醫療給付等),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或由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關鍵筆記:釋字第 785 號(健康權里程碑)

這是台灣憲法史上第一次對「健康權」做出系統性論述的解釋文,主要重點如下:

  1. 位階:憲法第 22 條。

  2. 定義:保障生理與心理機能之完整性。

  3. 國家義務:包含消極不侵害與積極建立制度(如過勞防範機制)。

  4. 對象:不只是公務員,而是全體人民(公務員只是該案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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