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第96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 1 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第 82 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 90 條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有關規定。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9 下列關於預算之編造等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