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其外
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那些場所之安全距離依規定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A)史蹟資料館、餐廳、補習班、博物館
(B)商場、醫院、圖書館、寺廟
(C)車站、活動中心、幼兒園、學校
(D)古蹟、陳列館、美術館、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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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132), C(216), D(3269), E(0) #1326554
統計: A(333), B(132), C(216), D(3269), E(0) #1326554
詳解 (共 4 筆)
#5771932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第七目
三溫暖、公共浴室。
、第二款第一目
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第二目
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
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體育館、活動中心。
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
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第二款第三目
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及第十二目
幼兒園。
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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