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能提出公民投票案?
(A)立法院
(B)行政院
(C)一定人數之公民
(D)總統
(E)以上皆非
統計: A(249), B(2392), C(230), D(1791), E(1458) #843380
詳解 (共 10 筆)
107年1月3日修正之公民投票法
(A)新法第15條1、2項: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B)依舊法,行政院未屬可提出公民投票案之主體
依新法,第14條1項規定: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
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C) 新法第10條1項: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D)新法第16條1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修法之後本題應為送分,原因如下: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全文修正 107年1月3日公布
第12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人數及連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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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有必要進行公民投票之提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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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立法院對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經院會通過後交辦公民投票)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
第16條 (總統對攸關國家安全事項,經行政院院會決議交付公民投票)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4條之規定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n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n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n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n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n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n行提出。
故行政院也得提出公民投票案....
所以應該增設(E)選項以上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