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憲法本文之規定,年滿 20 歲有被選舉權
(B)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制度,有違人民直接選舉之精神
(C)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門檻條款,對於小黨所造成之限制,未違反平等原則
(D)公職人員選舉之亮票行為,亦屬選舉自由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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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1), C(834), D(34), E(0) #1463545
統計: A(34), B(31), C(834), D(34), E(0) #1463545
詳解 (共 3 筆)
#7154006
9 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依據憲法本文之規定,年滿 20 歲有被選舉權
憲法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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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制度,有違人民直接選舉之精神
(C) 政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門檻條款,對於小黨所造成之限制,未違反平等原則
釋字第721號: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參考資料: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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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職人員選舉之亮票行為,亦屬選舉自由之行使
公職選舉罷免法63條第二項: 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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