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0 號解釋,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何種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A)言論自由
(B)受教育自由
(C)學術自由
(D)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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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49), C(995), D(4), E(0) #18406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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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 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 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 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 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 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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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第 380 號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 障;

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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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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