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
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B)對於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應為定期檢查,且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時,應限制、暫停
或終止其執業,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
(C)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
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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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863), C(8148), D(944), E(0) #880408
統計: A(205), B(863), C(8148), D(944), E(0) #880408
詳解 (共 10 筆)
#1120293
A--716號
B--510號
C--637號
D--584號
關於637號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因上開規定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職務,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之情形,且依上開規定對離職公務員職業自由之限制,僅及於特定職務之型態,尚非全面禁止其於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中任職,亦未禁止其自由選擇與職務不直接相關之職業,而公務員對此限制並非無法預見而不能預作準備,據此對其所受憲法保障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主觀條件之限制尚非過當,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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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549
釋749與釋584爭點不同,應無違背:
749: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
584: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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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925
釋字7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妨害性自主之罪, 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無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
我覺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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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446
是的喔,就是為了維護公益所必要,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未牴觸,是在符合此原則下,對離職公務員職業選擇自由予以限制。故不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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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55
C選項保護的法益應該是 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所以不是違背工作權這樣解釋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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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68
C選項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
法條文就是選項內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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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455
那D選項有錯嗎?(J749出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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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4601
公務員服務法,於一九九六年初,增訂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即 所謂之「旋轉門條款」(revolving d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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