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而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是否也包括關於「性言論」、「性資訊」之表現與流通?
(A)性言論與性資訊無關政治、學術大多欠缺直接關聯,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B)為了避免性言論與性資訊之過於浮濫,導致社會一般性知識、價值觀念偏差,應由新聞主管機關事前予以管制之
(C)性言論與性資訊雖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但不得公開地散布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或令大眾嫌惡之性資訊
(D)性言論與性資訊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僅侷限於學術自治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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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586), C(6361), D(193), E(0) #341926
統計: A(65), B(586), C(6361), D(193), E(0) #341926
詳解 (共 6 筆)
#3181941
May 高三下 (2016/12/22) 4
節錄釋字617號的部分解釋文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但如代表社會多數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範的話,大法官尊重立法機關的立法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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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7605
錯在 應由新聞主管機關事前予以管制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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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88726
被B騙了 QQ
12
4
#543554
請問為何B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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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3773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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