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國土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者,下列相關費用收取之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
(B)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影響費
(C)國土保育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
(D)影響費未依期限使用者,申請人得要求主管機關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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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76), C(103), D(385), E(0) #1927716
統計: A(55), B(76), C(103), D(385), E(0) #1927716
詳解 (共 3 筆)
#3712149
第 28 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使用許可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國土保育費
作為辦理國土保育有關事項之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
收取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影響費得以使用許可範
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取前項影響費後,應於一定期限內按前項用
途使用;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者,申請人得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返還已繳納之影響費。
第一項影響費如係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指導等性質,或其他法律定
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予減免。
前三項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之收費方式、費額(率)、應使用之一定期限
、用途、影響費之減免與返還、可建築土地抵充之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影響費得成立基金,其保管及運用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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