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16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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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6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9 依據戶籍法規定,得不為遷出登記之對象,不包括: (A)服兵役者 (B)國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