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六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 10 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請問下列何者不屬六種情形之列?
(A)未經許可入境
(B)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C)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D)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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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0), C(14), D(235), E(0) #2436547

詳解 (共 2 筆)

#4537201

(D)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意圖行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

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

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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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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