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於必要時亦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試問下列何者非為其適用範圍?
(A)遇有民眾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B)遇有民眾攻擊警察時
(C)遇有民眾酒醉不省人事之時
(D)遇有民眾自殺或自傷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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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0), C(1440), D(6), E(0) #1352044

詳解 (共 3 筆)

#1637581
C是管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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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7301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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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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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2﹞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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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048
酒醉不醒人事不得使用警械,因為有國賠案例...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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