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置董事5 人至7 人
(B)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C)董事連選得連任,惟以一次為限
(D)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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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2), C(84), D(897), E(0) #154978

詳解 (共 5 筆)

#127489


私立學校法第17條

董事連選得連任  但沒規定連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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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51


(A)第15條  董事7~21人

(B)沒有規定

(C)第17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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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06

請問D在法條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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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605

第 24 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第 31 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

,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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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679
第 24 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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