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私立學校董事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置董事5 人至7 人
(B)董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曾從事教育研究工作具有相當經驗者
(C)董事連選得連任,惟以一次為限
(D)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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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2), C(84), D(897), E(0) #154978
統計: A(100), B(82), C(84), D(897), E(0) #154978
詳解 (共 5 筆)
#127489
私立學校法第17條
董事連選得連任 但沒規定連任次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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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51
(A)第15條 董事7~21人
(B)沒有規定
(C)第17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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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06
請問D在法條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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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605
第 24 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第 31 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
,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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