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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9 公務員違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先予如何處置?
(A)免職
(B)停職
(C)撤職
(D)休職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杜拉拉 國二下 (2015/12/14)
服務法第13條
2F
lovepeace0120 大一上 (2018/01/04)

公務員服務法 第13條 (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3F
Max Max 高二上 (2019/11/08)

司法院民國 37 年 月 21 日院解字第 4017 號函指 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 懲戒」。而法務部民國 84 年 月 18 日(84)法律決字第 06264 號函除重申前述司法院院 解字第 4017 號函之意旨外,另外指出「另查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雖規定主管長官對 於所屬公務員,依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 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惟就公務員經商禁止之規定而言,公務員服務法第 十三條似屬特別法性質,自宜優先適用」。

三、爰此,為使法律規定能夠更為明確,並使法律適用更符法制體系,修正本條第四項,針對 違反本條規定之公務員應先予停職。

【已刪除】9 公務員違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者,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先予如何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