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製表解釋之?
(A)會計人員
(B)出納人員
(C)審計機關
(D)業務主管單位
(A)會計人員
(B)出納人員
(C)審計機關
(D)業務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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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 C(328), D(13), E(0) #3275005
統計: A(110), B(2), C(328), D(13), E(0) #3275005
詳解 (共 2 筆)
#6487941
會計法第90條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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