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包裹郵件致損失時,則:
(A) 寄件人得申請退還郵資
(B)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
(C)寄件人不得向郵局請求補償
(D)寄件人得向法院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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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400), C(4783), D(13), E(0) #494431

詳解 (共 4 筆)

#953918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毀損時。

二、     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

第 三十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     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     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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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407
第六十六條 國際 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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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169

法規已修法,答案應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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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4982
第 31 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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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46645
未解鎖
第66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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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46368
未解鎖
第六十六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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