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現行對於資本支出(帳列資產)及收益支出(帳列費用)之判定標準為: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若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一者,則為收益支出,即得將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1.固定資產之耐用年限不及二年者;或
2.固定資產之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者
9 固定資產之耐用年限不及多久,得將其成本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A)半年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