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距海岸 10 海里處,海岸巡防人員將之強制驅離,且未給予大陸人民陳述意
見機會,試問海岸巡防人員執法之適法性?
(A)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海岸巡防人員違法
(B)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海岸巡防人員違法
(C)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海岸巡防人員合法
(D)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海岸巡防人員合法代號:6312
頁次:4-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36), C(7), D(190), E(0) #581716
統計: A(13), B(36), C(7), D(190), E(0) #581716
詳解 (共 1 筆)
#2559748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製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 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 其出境。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逕行驅離並非違法,是依法令所為之。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