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強制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下列何種情事者,須於其原因消失後始得強制出境?
(A)懷胎 2 個月
(B)懷胎 3 個月
(C)懷胎 4 個月
(D)懷胎 5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 B(38), C(8), D(1406), E(0) #651726
統計: A(50), B(38), C(8), D(1406), E(0) #651726
詳解 (共 6 筆)
#236004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八條 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有傳染他人之虞。 四、未滿十八歲、衰老或身心障礙,如無法獨自出境,亦無人協助出境。 五、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境。 六、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緩強制出境之必要。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由其本人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慈善團體或經移民署同意之人士,共立切結書;或大陸地區、香港 或澳門在臺設有授權機構者,得請求其授權機構協助,暫緩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得暫緩強制出境 之情形者,除未滿十八歲者外,並應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 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有第六款之情形者,並應檢附經移民署認定之證明文 件。
22
0
#108121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22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於其原因消失後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
書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同機 (船) 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
返。
2
2
#924600
港澳關係條例,細則第二十二條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