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阿摩線上測驗
2F 史奴比 大四上 (2020/02/17)
依據104年5月1日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第3項及第20條,現行應為免議判決之懲戒案件,其懲戒權之行使期間已非一概為10年,而是依據懲戒處分種類不同而有區別。 以下資料擷取自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s://ppt.cc/ft2DGx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修正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 二、第一款之確定判決限於具有實質確定力之判決,包括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判決。 三、被付懲戒人之同一違法行為,雖經法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刑事判...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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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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