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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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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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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13837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純選擇)#13837
年份:
102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9 我國憲法第 3 條規定,取得我國國籍者才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國民,並能享有身體、居住等自由(憲法第8~14 條),也因而被賦予生存、工作權利(憲法第16~18 條)。因此,公民權利之獲得具有下列何種重要意義?
(A)政府將公共福利轉變成為公民權利
(B)政府將私人福利轉變成為公民權利
(C)政府將私人福利轉變成為政治權利
(D)政府將公共福利轉變成為工作權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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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B2 · 20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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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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