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戰後臺灣土地改革的過程中,政府以四家公營企業的股票補償給地主,下列那一家公營企業不在其中?
(A)水泥
(B)造紙
(C)農林
(D)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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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3), C(51), D(236), E(0) #400746
統計: A(17), B(73), C(51), D(236), E(0) #400746
詳解 (共 3 筆)
#1278378
1.臺灣水泥有限公司。民國34年接收原日本「淺野水泥株式會社高雄廠」、「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南方水泥株式會社」及「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並合組為臺灣水泥有限公司。民國40年改名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釋出官股,改制民營。
2. 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34年接收原日本「臺灣興業株式會社」,並改名為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釋出官股,但仍屬公營。民國47年改名為臺灣中興紙業公司。民國90年移轉為民營,更名為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39年,政府成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下設鳳梨、水產、畜牧及茶葉等四個分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釋出官股,改為民營。
4. 臺灣工礦公司。民國46年,將所接收之原日本各種工業公司,合組臺灣工礦公司。下設12分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改組民營。
2. 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34年接收原日本「臺灣興業株式會社」,並改名為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釋出官股,但仍屬公營。民國47年改名為臺灣中興紙業公司。民國90年移轉為民營,更名為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3.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民國39年,政府成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下設鳳梨、水產、畜牧及茶葉等四個分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釋出官股,改為民營。
4. 臺灣工礦公司。民國46年,將所接收之原日本各種工業公司,合組臺灣工礦公司。下設12分公司。民國42年配合「耕者有其田」政策,改組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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