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某一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的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①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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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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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冠逸 ( 108消特 大一下 (2019/06/05)
To 9F 出現『耐燃』之法條在↓ 公危法第 21 條第七項 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儲存粉狀及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 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屋頂得為防火構造;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得以耐燃材料或不燃材料設置天花板, 以保持內部適當溫度。 - 還是有耐燃,只不過僅有此法條出現。 |
6F 114內軌三等消特 大一上 (2022/02/25)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三)不得使用火源。
(四)儲氣量八十公斤以上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