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某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業者選定的場所必須至少距離學校一千公尺以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系爭距離規定可能侵害人民的營業自由
(B)以自治條例訂定距離規定並未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C)系爭距離規定涉及工作地點的選擇,屬於對職業選擇自由的限制
(D)系爭距離規定如對人民的營業活動產生實質阻絕的結果時,應受較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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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05), C(256), D(49), E(0) #293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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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918
釋字第738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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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580

憲法增修條文738
解釋文: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理由書: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必要之限制
惟其內容仍不得牴觸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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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38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

系爭規定二將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一千公尺,且含幼稚園、圖書館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與其保持距離之場所;系爭規定三、四則分別將應保持之距離延長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究其性質,實為對從事工作地點之執行職業自由所為限制,故除其限制產生實質阻絕之結果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應受較嚴格之審查外,立法者如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公益之重要性及所限制行為對公益危害之程度亦合乎比例之關係時,即無違於比例原則(本院釋字第五八四號、第七一一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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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47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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