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民間汽車拖吊業者受警察指揮拖吊違規車輛之行為,在行政法學理上稱為:
(A)委任
(B)委託
(C)行政助手
(D)授權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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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04), C(520), D(117), E(0) #1509152

詳解 (共 4 筆)

#2142134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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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185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之意義:私人或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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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820

委任:委由上級對下級,訴願由受委任機關。

委託:委由無隸屬關係,訴願由原委託機關。

委辦:委由自治團體,訴願由受委辦機關。
行政助手: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該機關完成公共任務(拖吊業者 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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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4094

警察指揮民間拖吊業者拖吊違規車輛,此時民間業者是居於行政機關「助手」之地位,並獲得授權執行公權力(拖吊權力),只能在警察開立罰單並指揮下實施拖吊違規車輛之行為,但不能擁有獨立決定拖吊私人車輛的公權力,該行為仍應視為國家機關自身之行為,而認是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違規停車拖吊現場作業流程」修正乙案http://www.laws.taipei.gov.tw/pda1/SOrderContent.aspx?ID=002010&CLASSNAME=%E8%AD%A6%E5%AF%9F%E9%A1%9E&SOID=1294&K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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