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概括委任乙處理出售其房屋之事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須經甲之特別授權,乙即得為
之?
(A)和解
(B)起訴
(C)提付仲裁
(D)簽訂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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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1), C(137), D(2003), E(0) #388864
統計: A(75), B(51), C(137), D(2003), E(0) #388864
詳解 (共 3 筆)
#725009
民法第534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補充: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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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03712
民法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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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397
請問一下選項(C)提付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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