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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6146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非有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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