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 1 個月內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權
利變更之日?
(A)契約成立之日
(B)法院訴訟收件之日
(C)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D)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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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26), C(31), D(24), E(0) #1915196
統計: A(10), B(226), C(31), D(24), E(0) #1915196
詳解 (共 3 筆)
#3141397
土地登記
| ◆ 第 33 條 |
|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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