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劃設逾幾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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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1), C(26), D(237), E(0) #387592

詳解 (共 4 筆)

#948625

第十三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一、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二、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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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866

都市計劃法 50-2 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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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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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195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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