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幾年? (A)1年 (B)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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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鄉待退30年 大四上 (2010/06/14)
入出國移民法第 56 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