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
會會員資格者,其保證金得按何種比率繳納?
(A)五分之一
(B)十分之一
(C)十五分之一
(D)二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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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0), C(3), D(6), E(0) #337226
統計: A(17), B(90), C(3), D(6), E(0) #337226
詳解 (共 2 筆)
#3921197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
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
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
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且取得股東資格
未滿一年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旅行業執照者,免繳納執照
費。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
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
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
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且取得股東資格
未滿一年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換發旅行業執照者,免繳納執照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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