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其依親之對象死亡,仍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之次數及期間為何?
(A) 1 次;最長不得逾 1 年
(B) 1 次;最長不得逾 3 年
(C) 2 次;每次不得逾 3 年
(D)不限次數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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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 C(0), D(0), E(0) #907029

詳解 (共 1 筆)

#2822051

入出國移民法第9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

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

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

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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