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內政部移民署 得採取何種措施?
(A)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B)行政罰
(C)強制其出國
(D)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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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82), C(1503), D(136), E(0) #166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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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992
入出國移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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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3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

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簡而言之,無戶籍國民停留的時候不乖,就廢止其停留許可

停留許可被廢止不能再停留,故限令其出國(叫他在一定期間內滾出去),

但他又不在期限內離開的話,只能逕行強制其出國,並且可以叫他不准再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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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5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出國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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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08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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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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