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其父母辭去工作專職照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照護屬於親屬看護之恩惠給予,不得請求看護費用
(B)父母照護屬於親屬看護,得依支出之醫療費用請求
(C)父母照護屬於親屬看護,得依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請求
(D)父母照護屬於親屬看護,得依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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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98), C(1000), D(257), E(0) #2097753
統計: A(40), B(398), C(1000), D(257), E(0) #2097753
詳解 (共 4 筆)
#4814646
民法193條(法條上面很多人打我就不再打一次了)所謂增加生活上需要,包括住院期間之膳食,看護費...等
若由親屬看護時,雖然無現實看護費的支付,然此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無償看護所支付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基於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得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應比照雇用職業護理師看護情形,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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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9683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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