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依現行規定,有關警勤區訪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並攜帶警察服務證,主動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事由
(B)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C)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基準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D)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 7 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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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121), C(177), D(31), E(0) #2353109
統計: A(124), B(1121), C(177), D(31), E(0) #2353109
詳解 (共 5 筆)
#6521504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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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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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目的。
2.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時,受訪查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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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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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訪查應就警勤區內之住所、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共同生活戶、共同事業戶及其他有關之處所實施之。
2.執行警勤區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之住居人、代表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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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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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2.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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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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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2.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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