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郵簡為營業者,如何處罰?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B)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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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817), C(962), D(117), E(0) #217825
統計: A(126), B(5817), C(962), D(117), E(0) #217825
詳解 (共 6 筆)
#220174
第 四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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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559
郵政法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選項B應改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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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301
已修法,請阿摩協助修改答案選項(B)為→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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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884
遞送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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