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郵簡為營業者,如何處罰?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B)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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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817), C(962), D(117), E(0) #217825

詳解 (共 6 筆)

#220174

第 四十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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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559

郵政法第40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選項B應改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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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301

已修法,請阿摩協助修改答案選項(B)為→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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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884
遞送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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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6340
郵政法在107年12月5日修改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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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7045
原本題目:9 違反郵政法第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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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726244
未解鎖
郵政法 第6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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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3070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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