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261: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264~267條之規定。(B)民#266: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C)民#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D)民#259:第一項第六款,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9 關於當事人因解除契約而生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遭解約之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