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考試權為廣義之參政權
(B)對應考試權之差別待遇,大法官採取寬鬆之審查標準
(C)應考試權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
(D)應考試權之限制,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統計: A(830), B(2620), C(230), D(134), E(0) #2509802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760
- 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
- 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應該這樣說
政治言論(高價值言論):言論本身不容易違法,受比較多保障
但對政治言論所為的限制就容易受違憲宣告(嚴格審查)
誹謗(低價值言論):言論本身容易違法,可以對其合理限制
對其所為之限制當然就不容易受違憲宣告(寬鬆審查)
J670 林俊益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節錄)
...涉及應考試服公職權之差別待遇,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採中度審查基準: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 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違憲審查密度理論
釋字第 578 號【勞基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釋憲案】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酌外國釋憲經驗,關於對立法事實判斷之審查,約可粗分三種寬嚴不同審查基準:如採最寬鬆審查標準,只要立法者對事實的判斷與預測,不具公然、明顯的錯誤,或不構成明顯恣意,即予尊重;如採中度審查標準,則進一步審查立法者的事實判斷是否合乎事理、說得過去,因而可以支持;如採最嚴格審查標準,司法者對立法者判斷就須作具體詳盡的深入分析,倘無法確信立法者的判斷是正確的,就只能宣告系爭手段不符適合原則之要求。何時從嚴,何時從寬審查,應考量許多因素,例如系爭法律所涉事務領域,根據功能最適觀點,由司法者或政治部門作決定,較能達到儘可能「正確」之境地,系爭法律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對基本權干預之強度,還有憲法本身揭示的價值秩序等等,都會影響寬嚴不同審查基準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