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製作犯罪嫌疑人筆錄,以及證人或關係人之指證筆錄時,應謹慎依法辦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證人之通知書應於命到場前 24 小時送達之。但情形急迫或案情單純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口 頭等方式通知之。證人經通知到場者,應依原定時間及處所即時詢問,不得拖延
(B)證人或關係人因到場作證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 編總 則第 3 章證人保護規定聲請保護
(C)經以證人或關係人等人之身分通知到場接受詢問後,認有犯罪嫌疑,應告知緣由及相關權利事項, 俟其同意後,再就有關犯罪事實重新詢問
(D)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不得於筆錄製作完成後,始 重新詢問並要求受詢問人照筆錄朗讀再予以錄音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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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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