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A)酬金高於新臺幣四十萬元,有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B)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C)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D)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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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記帳士暨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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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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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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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