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甲君僅具有薦任第八職等合格實授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君無A職務任用資格,亦不得權理
(B)甲君得以權理A職務
(C)甲君無A職務任用資格,但得予權理
(D)甲君得銓敘薦任第八職等權理A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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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7), B(75), C(183), D(138), E(0) #310086
統計: A(817), B(75), C(183), D(138), E(0) #310086
詳解 (共 4 筆)
#284828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
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
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
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
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
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
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有跨官等
甲只有薦任8職等合格實授資格~~僅能權理薦任第9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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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6
Q2:已銓敘委任3職等人員,得否權理職務列等為委任第4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之職務?
A:應先確認擬權理職務之列等究係列「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抑或「委任第4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如為前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係屬可權理範圍;若為後者,則不可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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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580
只能在同官等內權理
跨官等不得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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