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體質良好,信譽卓著,但在金融海嘯下,因投資失利,造成公司一 時周轉不靈,欲向法院聲請重整。A 公司章定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已發行八千萬股,每股市價 9.6 元,請問下列何者非 A 公司聲請重整之聲請權主體?
(A) A 公司
(B)持有 A 公司兩千萬股達一年之甲
(C) A 公司之監察人
(D)持有 A 公司兩億元債權之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65), C(172), D(63), E(0) #1383343

詳解 (共 3 筆)

#2265255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共 1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3313748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
(共 1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151608
公司法   第 282 條
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A)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D)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2.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4.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