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教育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供三歲以上至入國
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的「洗手臺」,高度不得逾幾公分?
(A)五十五公分
(B)六十公分
(C)六十五公分
(D)七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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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1881), C(446), D(129), E(0) #2027408
統計: A(290), B(1881), C(446), D(129), E(0) #2027408
詳解 (共 4 筆)
#3454063
第 24 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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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901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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