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第1項: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轉存中央銀行。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9.下列何者非屬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A)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