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A)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B)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妻之一方,不得提起否認之訴
(C)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D)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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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1448), C(173), D(348), E(0) #2688278
統計: A(320), B(1448), C(173), D(348), E(0) #2688278
詳解 (共 4 筆)
#5412539
法條依據
B.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1062條
第1062條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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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538
法條依據
A.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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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540
法條依據
C.第1061條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D.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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