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有關董事會之職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銀行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B)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宜由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擔任
(C)銀行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D)為保持獨立董事公正行使職權,銀行業對於獨立董事不得訂定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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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72), C(563), D(1615), E(0) #3025999

詳解 (共 3 筆)

#57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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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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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設有獨立董事之銀行業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 人力物力,獨立董事就重大案件或有疑慮之案件,如有必要可聘請第三方 專業人士協助評估,或要求內部稽核進行專案查核或事後追蹤。
  • 銀行或董 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 銀行業對於獨立董事得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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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40021700-1080401&ShowType=Ref&FLNO=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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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366
第三十三條⋯⋯銀行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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