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30條
Ⅰ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Ⅱ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Ⅲ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Ⅳ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徵收補償地價標準爲..-阿摩線上測驗